防治职业病 保障职工健康 企业应充分履职尽责
防治职业病 保障职工健康 企业应充分履职尽责
李举跃 苏首勋
企业是现代社会繁荣和发展的基础,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更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企业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法人,既享受着社会赋予的有关民事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民事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表现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富,表现在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表现在热心公益、回报社会,也表现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正是企业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的根本体现。
我们知道,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国家的强盛、经济的发展、历史的延续等,离开了人均一事无成。企业的发展靠什么?如果你是一个明智的企业家,你会毫不犹豫的认识到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人而不是物,因为设备和技术无论如何先进,没有人操作和应用是不行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其发展成功的必要因素不外乎企业远大目标、组织效能、激励机制、快速反应能力、新市场和核心优势,而这六个因素无一不是与企业员工息息相关。很难想象,如果一个企业的生产场所粉尘弥漫、毒气刺鼻、噪声震耳,而企业主熟视无睹,这样的企业能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下面我就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企业的责任方面谈几点认识。
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的法定职责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加上《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均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要求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统称。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采取各类措施,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为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业病人落实待遇,以及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置等。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1)建立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2)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并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3)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与管理;(4)、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包括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5)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危害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等;(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7)落实职业病待遇,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入生产成本;(8)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同时《职业病防治法》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处罚金额可高达50万元。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基数较大,职业病的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前列。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2亿多人(其中含1.5亿农民工)不同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2012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7420例。其中尘肺病24206例,急性职业中毒601例,慢性职业中毒1040例,其他职业病1573例。每年因职业病与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职业病发病具有隐匿性、迟发行的特点,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即使脱离接触岗位数年后还可使接触人员发病。慢性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致使大批职业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患者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均衡发展,职业危害转移比较严重。引进国外或港台投资与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也由境外向境内转移;国内也普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近几年“农民工职业病”已成为职业病链中最为强烈的“定时炸弹”。
由于部分企业主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淡漠,加上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危害导致职工群体上访事件急剧增多,引起局部地区部分群众怨声载道,有的甚至酿成影响一个县市,甚至一至数省范围的恶性治安事件,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
另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环保工作一样重要,已成为某些国家作为经济贸易的附加条件,他们往往会以职业病防治工作薄弱为借口,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进行经济抵制和制裁,我们如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改善劳动者的卫生条件,出口贸易就会受到限制,境外投资受到抵制,从而减弱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市场的竞争能力。
我市地处中西部地区,每年约有60余万农民工输出到外地打工,另有10余万人在本市辖区内各企业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各类职业病患者近80人,近期内职业病防治形势相当严重,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新建了多家企业,形成了石油化工、林纸林板、特种玻璃及电光源、食品加工、冶金建材、机械设备制造、纺织、电力、铅蓄电池等支柱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生产场所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部分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于前几年多数企业主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招商引进项目时未经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审核,盲目投产,仓促上马,致使一些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过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从发达地区、大企业、大城市转移到我市。下面几起事故的教训足以给我们提出警示。
1997年中原油田某油矿在酸洗注水管线时,由于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到注水管线内沉积有大量的硫化物腐蚀质,酸洗工人工作时未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事前未制定防毒应急预案,工人违章操作,引起酸洗液中的盐酸与硫化物剧烈反应生成硫化氢气体,造成管线锈蚀部位穿孔,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管线,致使3名酸洗工人急性中毒死亡。我市范县某生产二苯氨基甲烷的公司,其产品二苯氨基甲烷是一种毒性强、国际上应用受到限制的化学产品,国内原来仅在江苏省常州市农药厂生产,其生产线于2005年11月引入我市投产,该公司既未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又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于2006年7月份就发生了6例急性二苯氨基甲烷职业中毒。2011年某橡塑化工厂维修工,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企业刚投产约14个月机器有故障不定时到硫化机车间维修,致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伴再生障碍性贫血)。2012年某化工厂高压岗(主要接触苯胺、二硫化碳、硫化氢等)5号高压釜进料阀阀芯整体脱落(事故),釜内物料全部喷出。造成右手局部烧伤,四肢无力、头沉、口唇指甲发绀,诊断为职业性急性轻度苯胺中毒。2005年至2007年我市濮阳县、范县相继引进一批电光源生产项目,2007年8月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陆续接到濮阳县某镇4家电光源企业接汞职工反映,4家电光源企业不断有人到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检查,尿汞超标严重,市、县、乡三级政府极为重视,迅速邀请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近1000名直接或间接接汞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00余人尿汞超标,在当地农村百姓中间造成很大震动,至今当地老百姓还谈汞色变,畏汞如虎。以上这几起事故的惨痛教训,足以让我们警醒数年,乃至数十年。
三、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自身繁荣发展的需要
企业的繁荣与发展,既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又要拥有身体健康的职工队伍,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考虑的两个基本条件。然而先进的技术设备必须有人来操作,来掌握,所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企业发展最基本的条件。
职业病大部分是没有根治办法的疾病,治疗与康复的费用也是相当可观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所以劳动者一旦得了职业病,不但给个人、家庭带来机体与精神上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更给用人单位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据专家估算,在我们国家,每例尘肺病患者,因治疗、康复及其他费用将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每例慢性苯中毒患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达15—25万元。
每个企业从开始立项,到正式投产,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三同时”的预防工作,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其目的就是要把职业危害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有资料显示,防尘防毒设施在生产之前进行设计安装与生产之后再重新改造安装,所需投入资金的比例是1:4的关系,也就是在生产之前进行尘毒治理需要投入1万元,如果在生产之后再进行改造治理,则需要投入4万元。如不进行尘毒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最高罚款可达50万元。
“职工荒”、“有害因素岗位荒”等现象是近年来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企业遇到的新情况。随着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认识,那些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企业主漠视职业病防治的用人单位已无人问津,最终也可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我市部分电光源企业发生大批劳动者尿汞超标,使当地老百姓舆论哗然,谈汞色变,唯恐避之不及,加之企业为此付出高额的经济损失,最终倒闭下马,这样的惨痛教训就在我们身边。
职业病对企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虽然危害严重,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并且效果很显著。为此需要各位企业家们做好以下工作:(1)企业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2)做好前期预防工作,主要指搞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3)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4)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上岗期间及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5)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生产工艺、新材料;(6)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警示制度,包括合同警示、现场标牌警示、公告警示、培训警示及制度警示等。
语曰“天地万物,惟人为贵。”健康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是企业和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企业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他们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劳动者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受益者。防治职业病,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是企业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职责。
【作者简介】李举跃,男,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防所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