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
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构建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市安协)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体系,规范市安协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市安协的人才、专业、技术优势,更好地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市安协《章程》规定,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等上级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濮阳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市安协领导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以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为宗旨,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贡献。
第四条 根据市安协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协调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成员分为8个专业组,分别由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综合(法规与科技)等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章 专家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者取得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资格认定的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或者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优秀论文的主要作者,或者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二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专才;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能够承担市安协组织的专题调研、咨询服务、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现场救援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市安协会员单位推荐,或者个人会员自荐,或者市安协邀请,填写《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市安协审查,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市安协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并颁发聘书;
(三)原则上专家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经市安协同意后续续聘。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五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安协秘书处推荐,常务理事长会议审定;
(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协秘书处,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协秘书长兼任;
(三)专家委员会依据专家所在的专业领域分8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市安协依法接受的政府转移职能的专题研究和具体实施;
(二)参加市安协依法获得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题研究和具体实施;
(三)参加市安协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全市性学术活动项目和科普活动项目;
(四)参加市安协向市科协呈报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初评和推荐;
(五)参加市安协向国家安协、省安协呈报的安全科技奖的初评和推荐;
(六)参加市安协向国家安协、省安协呈报的安全生产理论研究优秀论文的初评,并向有关报刊推荐发表;
(七)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对其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八)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对其依法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九)参加市安协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咨询、培训和考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授课或讲座(其中“三项岗位人员”的取证、换证培训由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参加市安协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工作;
(十二)开展民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市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和安全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交流;
(十三)承担市安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一)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保守国家秘密及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按规定取得相应补助或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协与专家解除聘任关系,收回聘书:
(一)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连续三次不接受指派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擅自以市安协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提供虚假结论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市安协专家委员会指派,擅自以市安协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或者专家违反职业道德、谋取私利、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该专业的成员召开专业组工作会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由市安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五)提出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意见;
(六)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接受市安协领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内部要严格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告市安协。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市安协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2016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安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