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委办关于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豫安委办〔2021〕76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改的
《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安法》,推进依法治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安法》,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有利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政,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于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菅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状况稳定好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安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新《安法》,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一)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组织专题宣讲、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重要场所、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等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播放公益广告;同时开展好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基层、进企业”活动。广泛宣传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二)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择机组织赴各地开展巡回宣讲。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认真学习新《安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具体条款内涵,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法》的教育培训。
将新《安法》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类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抓紧做好新《安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新《安法》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新《安法》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和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宣贯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安委会要制定本地区新《安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推进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为新《安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新《安法》规定,抓紧研究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及时提交年度立法项目申请。各有关部门要开展新《安法》梳理对照,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相关规定制度合法化、规范化。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新《安法》。各地
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菅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对新《安法》实施后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的单位,要早宣传、早告知、早服务,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新《安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法定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要将贯彻落实新《安法》与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改进工作方式,将监督检查计划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紧密结合,制定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新《安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新《安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2021年12月1日前将新《安法》宣贯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克之,张大锋
联系电话:0371-65919779
邮箱: hna jjf gca163.cm
附件: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021年7月1日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一条)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第二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三条)
二是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四是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三条)
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四条)
二是厘清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三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和应急措施备案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洽理督办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九条)
四、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二条)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第三十三条)
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发
承办处室法规处 经办人:张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