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章程
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是面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社会中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政府安全监管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生产一线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公益性、专业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濮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管理的行业协会,是推动和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和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会员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事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等会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工作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技术支撑,为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科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行业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河南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等上级协会的指导。本会依法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中路268号(市政府6号院),原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二楼,秘书处设在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立法,为国家、省、市各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诉求和呼声;
(二)组织开展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科学技术知识,编辑出版和发行有关科普书刊,推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组织编写《濮阳安全生产信息》月刊,向会员单位及时传达国家、省、市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重大决策等重要信息,介绍外地经验,普及安全常识;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等专项技术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应急产业和应急管理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认证。
(五)围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优秀论文论著征集评选、先进会员单位和优秀会员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开展和省内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方面的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应急文化与安全文化建设;
(七)举办本会网站,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安全知识的公众宣传,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和防灾的能力;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活动;
〈2〉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统筹调度指导救援队伍第一时间提供应急救援;
〈3〉组织有关专家参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及技术鉴定工作。
(九)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十)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和参与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本团体事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的科研、教学、生产、中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入会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
(2)高危行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般行业提交工商注册证等有效证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出接纳通知;
(五)交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给予技术咨询服务和协助举办讲座、培训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本会建言献策,并推荐发展会员;
(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或者在本会网站上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数量与名额分配方案由理事会确定,代表人选由人选所在单位推举。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由当届理事、下届理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单位会员代表、优秀个人会员代表、县(区)协会负责人、特邀代表等构成。大会邀请市科协、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区)应急监管局领导参加。
县(区)应急监管局是本会的合作单位,主要负责协助本会对理事以下会员单位发放《濮阳安全生产信息》、征集论文、收缴会费等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个人理事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本会办事机构、合作机构及各县(区)协会代表等组成。个人理事由本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合作协议;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批准接纳会员,批准推选理事;
(十四)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以与学术年会合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