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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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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24票  浏览2165次 时间:2013年2月02日 11:24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COSHA)。
    第二条  本会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以下简称安全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安全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安全健康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安全健康事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领导,并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依法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在安全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业务范围为:
    (一)为国家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国家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出建议,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产业发展;
    (三)围绕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健康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安全健康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健康科技书刊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五)推进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安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安全,承担安全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安全健康科技服务,组织从事安全健康科技咨询、开发、评估和风险评价活动;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和参与开展安全健康技术标准化工作;
    (八)经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安全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相关工作;
    (九)从事安全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十)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安全健康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承办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学科基础为国家一级学科(GB/T 13745-92)——安全科学技术;专业基础为国家职业分类——安全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灾害学、安全系统、安全生理与心理、安全模拟与仿真、安全人机、安全经济、安全管理与法规、安全教育、消防、爆炸安全、安全设备、安全电气、通风与防尘、防毒、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个体防护、安全信息、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安全检测与监控以及部门(行业)安全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的工作与活动。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安全健康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同意;
    (三)由本会发出接纳通知;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优先或优惠在本会学报上发表论文;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作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或应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应每年向本会提交活动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称号作为优秀个人会员崇高的终身荣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获得荣誉会员称号:
    (一)对我国安全健康事业有重大贡献者;
    (二)本会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对安全健康科技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
    (四)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自死亡、失踪、单位或部门解散、自动退会或本会解散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五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注销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当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当选。
    理事主要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相关团体代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以中、青年为主结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的聘任或解除;
    (七)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
    (八)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
    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为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本会近期工作。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理事会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本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在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和民政部备案。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成员办公会议;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和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聘任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本会会员之限制。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本会会员作为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以协助本会开展境外业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和团体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履行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职责。在任期内,其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的更换无须经理事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理事会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分工,常务理事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主要从当届理事中产生,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工作委员会对外不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与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直属组织。分支机构的形式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两种,分支机构可依照本章程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但需先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分支机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凡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其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应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中的本会理事担任。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组,学组在本会或分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可以比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设立团体委员单位。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和设在异地的代表处。
    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业务部门,并设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秘书处的机构建制和人员编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管理。
    为更好地面向社会,为会员和基层单位服务,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可在异地设立若干代表机构,协助本会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
    第三十五条 依法登记的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含团体委员、团体理事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拨款;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自有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收入;
    (六)利息;
    (七)本会其他合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部门为秘书处。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权对秘书处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绿色,中央为绿十字,相对环衬两周电子轨迹,圆周内上方为本会中文名称,下方为本会英文名称缩写。
本会旗帜图案与会徽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本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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