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摘要)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摘要)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