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章程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本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财产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本会聘用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市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实施。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市科协、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2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