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英文缩写 CAWS)。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四)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安全文化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资格认可等技术支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资格鉴定、从业登记、继续教育及管理等服务工作;
(七)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价、风险评估等服务和公益性活动;
(八)开展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中央管理干部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管理干部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规划、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审议、审定,或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会议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