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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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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0票  浏览534次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14:22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11名,常务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9-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濮阳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属于市民政局、市科协双重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市科协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其单位代表经选举通过即为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本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选,但应及时向本协会理事会申请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秘书处提请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濮阳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濮阳市社会组织党工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本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财产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本会聘用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市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实施。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市科协、市民政局、市应急监管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市应急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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